淄博市统计行政执法检查全过程记录制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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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统计行政执法检查的监督管理,强化统计行政执法检查人员依法履行职权的意识,保障统计行政相对人和统计行政执法检查人员的合法权益,提高统计行政执法检查的震慑力和公信力,根据《统计执法检查规定》和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市统计行政管理机构在实施统计行政执法检查时适用本制度。
市统计行政管理机构是指具有行政处罚权的下列机构:
市统计局;
第三条 统计行政执法检查全过程记录主要是指市统计行政管理机构通过执法文书、办案信息系统、现场执法音(视)频设备记载等方式,完整记录统计行政执法检查过程的活动。
第四条 市统计行政管理机构依法开展统计执法,按简易程序、一般程序查处统计违法案件时应按本制度规定做好全过程记录。
第五条 市统计行政管理机构依法开展统计执法检查时按以下方式做好全过程记录:
(一)统计执法时用执法文书、现场执法音(视)频设备记载的方式做好全过程记录;
(二)使用简易程序查处统计违法案件时用执法文书、现场执法音(视)频设备记载的方式做好全过程记录;
(三)使用一般程序查处统计违法案件时用执法文书、办案信息系统、现场执法音(视)频设备记载方式做好全过程记录。
第六条 市统计行政管理机构在开展统计行政执法检查时,应由检查组或者办案组组长指定一名执法人员负责做好全过程记录工作。
第七条 执法文书、办案信息系统、现场执法音(视)频设备记载的实物资料应及时建好台账,并在该统计行政执法检查结束(或者案件执行结束)后随案卷一同归档。
第八条 执法文书、办案信息系统、现场执法音(视)频设备记载的实物资料未按时归档的,责令限期改正;造成毁损的,对统计行政执法人员予以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相关统计行政执法人员过错责任。
第九条 本制度由淄博市统计局法规检查科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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