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统计法规及制度
山东省统计局统计执法“双随机”抽查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2018-06-04 08:54:10 浏览次数: 字体:[ ]
    第一条  为创新统计管理方式,规范统计执法行为,根据《国家统计局统计执法“双随机”抽查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统计局采用“双随机”抽查方式开展的统计执法检查。
    全国经济普查、全国农业普查、全国人口普查、全国1%人口抽样调查、全国投入产出调查、全国科学研究与试验发展(R&D)资源清查等重大国家统计调查的随机抽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统计执法“双随机”抽查工作,坚持依法监管、公正高效、公开透明、协同推进的原则,在省统计局统一领导下,由统计执法监督检查机构统一组织实施,有关职能处(室、中心)配合。
    第四条  组织和参与随机抽查的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工作纪律,不得泄露随机抽查有关情况。
    第五条  随机抽查实行回避制度。检查对象所在地的统计执法人员不得参与执法检查工作。
    第六条  统计调查对象有下列情形的,不列入随机抽查范围:
    (一)被媒体曝光或者被投诉举报有统计数据质量问题的;
    (二)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
    (三)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
    (四)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的;
    (五)其他不宜适用随机抽查的。
    第七条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为:
    (一)调查对象依法提供统计资料情况;
    (二)调查对象依法建立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和统计资料管理制度情况;
    (三)调查对象依法为履行法定填报职责提供保障情况;
    (四)调查对象依法配合统计调查和统计监督情况;
    (五)涉外统计调查机构具备资格条件情况;
    (六)涉外统计调查机构调查项目开展情况;
    (七)涉外社会调查项目报批与执行情况;
    (八)涉外统计调查机构遵守统计法及涉外统计调查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等情况。
    第八条  建立检查对象名录库。统计执法检查领域和范围内所有统计调查对象为检查对象名录库。涉外统计调查以在山东省境内取得《涉外调查许可证》的涉外统计调查机构为检查对象名录库。
    第九条  建立检查人员名录库。以省统计执法骨干人才库为基础进行充实补充,建立检查人员名录库,入库人员应当符合国家统计局《统计执法证管理办法》要求。
    第十条  检查对象按照下列程序进行抽取。
    (一)随机抽取或按照局长办公会的安排、根据工作需要确定检查的市。
    (二)在确定的市中随机抽取1-3个县(市、区)。在市统计局领导和法规(处)科负责人见证下,由省统计执法检查组人员对市内所有县(市、区)进行排序,用随机软件抽取。
    (三)在抽中的县(市、区)随机抽取1-3个乡镇(街道),在抽中的各乡镇(街道)随机抽取一定数量的调查对象,也可根据需要在抽中的县(市、区)中直接抽取一定数量的调查对象。在市统计局有关人员和县统计局领导见证下,由省统计执法检查组人员对乡镇(街道)或调查对象进行排序,用随机软件抽取。
    第十一条  涉外调查机构的随机抽查,由省统计执法监督检查机构对所有对象进行排序,用随机软件抽取。
    第十二条  统计执法检查人员从省统计执法骨干人才库中符合专业要求且与检查地区和部门无利害关系的人员中随机抽取。
    第十三条  检查时首先对抽中的调查对象遵守统计法情况进行检查,再对抽中的县(市、区)遵守执行统计法、履行法定统计职责、执行国家统计政令和统计行政管理制度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四条  抽中的县(市、区)、乡镇(街道)或调查对象,3年内已检查过的专业不再重复抽查。但抽查过且发现有统计违法行为的可随时进行检查。
    每一涉外统计调查机构3年内不再重复抽查。但抽查过且发现有统计违法行为的可随时进行检查。
    第十五条  统计局执法检查原则上采取“双随机”抽查方式进行。
    对违法案件的立案查处和对违法举报线索的核实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根据工作需要,对存在数据异常、配合程度不高、有重大统计违法嫌疑的调查对象,经省统计局负责人批准,可直接进行执法检查。
    第十六条  省统计局依照省政府要求和有关规定通报抽查结果。
    第十七条  对随机抽查中发现的统计违法行为,应严格依照有关统计法律法规规定立案查处。
    对企业的行政处罚结果,应在企业信息公示平台予以公示。对严重失信的企业及其责任人信息,应在统计严重失信企业信息公示平台公示。对于企业故意统计造假、弄虚作假,情节严重的纳入部门联合惩戒。
    对于地方、部门干预统计调查、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的,应及时按规定移交任免机关、纪检机关、监察机关或组织(人事)部门,依据有关规定给予责任人处分处理并进行通报。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统计局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Produced By 大汉网络 大汉版通发布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