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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统计局关于完善统计违法举报工作制度实施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2018-07-09 10:16:54 浏览次数: 字体:[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中共中央《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意见》,落实山东省委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工作部署,严格执行《统计法》《统计法实施条例》,健全统计违法举报工作制度,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依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完善统计违法举报工作制度的规定(试行)》,结合山东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山东省统计局对统计违法举报的受理、核实和处理。
    第三条  举报管理工作遵循依法、公正、及时原则。山东省统计局对举报人信息严格保密,不得将举报材料及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给被举报的人员或者单位。
 
第二章  举报渠道
    第四条  山东省统计局设立并公开统计违法举报电话、通信邮箱、违法举报电子邮箱等,为举报人反映情况、及时举报提供便利条件。
    山东省统计局统计执法监督机构指定专人受理各类统计违法举报,凡涉及统计违法的举报事项均由省统计局统计执法监督机构统一受理。
    第五条  山东省统计局通过以下方式公布举报渠道:
    (一)山东省统计局门户网站;
    (二)山东省统计信息内网;
    (三)官方微信平台“山东统计”。
    第六条  举报受理人员在工作时间应当及时接听举报电话,查看举报专栏,查收举报信件邮件,接待来访信访举报人,保证举报受理渠道畅通。
 
第三章  举报受理
    第七条举报人提出举报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对其所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第八条举报人采用信访来访形式的,应当到举报受理场所反映。多人采用来访形式提出共同举报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3人。
    第九条  举报受理人员应当建立健全现场举报登记制度,填写举报信息登记表,记录举报人信息、举报时间、举报渠道、举报事项以及涉及地区等相关信息,详细记录违法主体机构或个人姓名、被举报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实的基本情况等,匿名举报的应当予以标明。
    第十条  举报受理人员接到电话举报的,应当填写电话记录单,并根据情况建议举报人提供书面材料;接到通过网络专栏、电子邮件举报的,应当保证举报材料的完整;接到来信举报的,应当逐件拆阅,保持举报材料的完整。举报受理人员可以就举报人反映的问题与举报人面谈沟通。
    第十一条  举报受理人员对举报内容进行初审后,按照下列情况办理:
    (一)举报事项属于违反统计法律法规的,应当及时受理,由统计执法监督机构统一报告省统计局领导;
    (二)举报事项属于统计部门职责和管辖范围,但不属于违反统计法律法规的,由统计执法监督机构转交有关职能部门;
    (三)举报事项不属于统计部门职责和管辖范围的,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告知举报人向有处理权的单位反映;
    (四)举报事项不明确、被举报对象不明确或无法查找的,不予受理;
    (五)举报事项已得到处理,举报人就同一事项再次举报,且未提出实质性新线索的,不予受理;
    (六)举报事项在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办理时限内,举报人就同一事项再次举报的,不予受理。
    在收到举报事项后,能够当场答复是否受理的,应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举报事项之日起15日内书面告知举报人(举报人姓名或名称、住址不明的除外)。
    第十二条 举报受理人员应当恪尽职守,秉公办事,文明礼貌,自觉接受监督。对在工作中做出优异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可以予以奖励;不依法履行职责、推诿、拖延的,应当通报批评;对办理举报事项时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给工作造成损失的,以及态度恶劣,产生不良影响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
 
第四章  举报核实
    第十三条  统计执法监督机构采取下列方式对举报内容进行核实:
    (一)直接立案查处;
    (二)组成检查组赴现场核查;
    (三)转交市级统计机构核实。
    第十四条  山东省统计局统计执法监督机构依据统计法律法规、统计调查制度、各专业掌握的数据报送情况对举报事项进行审查,认为举报事实清楚、违法情节严重的,经省统计局领导批准立案查处。
    第十五条  对于举报事实比较清楚、违法情节较重的,由统计执法监督机构组成检查组,按照《山东省统计局统计执法检查规范》进行现场核查。
    第十六条  对于直接审查难以判断,不宜直接进行现场核查的,由统计执法监督机构转交市级统计机构核实。
 
第五章  举报处理
    第十七条  对省统计局领导批准立案查处的举报,由统计执法监督机构组成检查组按照《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进行查处。
    第十八条  对统计执法监督机构直接核查的举报,违法情节严重的,经省统计局领导批准后,由省统计局立案查处;违法情节较重的,由市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立案查处;违法情节较轻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立案查处。
    第十九条  对转交市级统计机构核实的举报,统计执法监督机构按照以下情况分别处理:
    (一)要求市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及时报告核查情况、提出初步处理意见,经审核同意后处理;
    (二)要求市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及时报告处理和整改情况;
    (三)转交市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自行核查处理。
    第二十条  统计执法监督机构应当按照档案管理要求,及时整理举报材料和办理过程中收集、形成的有关材料,归档保存。
    第二十一条  对于实名举报并且留有联系方式的,经查实后确实存在统计违法行为,举报受理人员应当将处理结果以适当方式告知举报人,并保留必要的证据。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市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山东省统计局解释,自2017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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