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统计法规及制度
淄博市统计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发布日期:2018-08-09 09:36:24 浏览次数: 字体:[ ]
    为实现政务公开,完善民主监督,规范淄博市统计行政执法行为,增强执法透明度,保证统计行政执法遵循公正、公平和效率的原则,特制定本制度。
    一、执法主体
    淄博市统计局
    二、执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全国人口普查条例》、《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全国农业普查条例》、《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土地调查条例》、《国家统计局统计执法检查规定》、《统计调查证管理办法》、《山东省行政执法程序规定》、《山东省统计监督检查条例》。
    三、执法权限
    淄博市统计局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职权范围,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统计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对以下统计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一)统计工作中发生的统计违法行为:
    1、自行修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统计数据的;2、要求统计机构、统计人员或者其他机构、人员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3、对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拒绝、抵制统计违法行为的统计人员打击报复的;4、对本地方、本部门、本单位发生的严重统计违法行为失察的。5、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6、要求统计调查对象或者其他机构、人员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的;7、未按照统计调查制度的规定报送有关资料的;8、违法公布统计资料的;9、泄露统计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个人信息或者提供、泄露在统计调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的;10、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造成统计资料毁损、灭失的;11、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12、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13、迟报统计资料,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的;14、利用虚假统计资料骗取荣誉称号、物质利益或者职务晋升的;15、未经批准擅自组织实施统计调查的;16、未经批准擅自变更统计调查制度的内容的;
    (二)全国经济普查中发生的统计违法行为:1、拒绝或者妨碍接受经济普查机构、经济普查人员依法进行的调查的; 2、提供虚假或者不完整的经济普查资料的;3、未按时提供与经济普查有关的资料,经催报后仍未提供的。
    (三)全国农业普查中发生的统计违法行为:1、拒绝或者妨碍普查办公室、普查人员依法进行调查的;2、提供虚假或者不完整的农业普查资料的;3、未按时提供与农业普查有关的资料,经催报后仍未提供的;4、拒绝、推诿和阻挠依法进行的农业普查执法检查的;5、在接受农业普查执法检查时,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记录、统计台账、普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资料的。
    (四)全国人口普查中发生的统计违法行为:1、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的;2、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普查资料的。
    (五)污染源普查中发生的统计违法行为:1、迟报、虚报、瞒报或者拒报污染源普查数据的;2、推诿、拒绝或者阻挠普查人员依法进行调查的;3、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材料消耗记录、生产记录、污染物治理设施运行记录、污染物排放监测记录以及其他与污染物产生和排放有关的原始资料的。
    (六)其他统计违法行为:1、对伪造、变造或者冒用统计调查证的;2、利用统计调查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进行欺诈活动的;3、违反统计法律、法规,自行编印、发布统计资料或者制发统计调查表的。
    (七)不配合统计执法检查的违法行为:1、在接受统计执法检查时,拒绝提供情况、提供虚假情况或者转移、隐匿、毁弃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统计报表以及与统计有关的其他资料的;2、使用暴力或者威胁的方法阻挠、抗拒统计执法检查的;3、不按期据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
    四、执法程序
    (一)受理立案材料
    主要包括:检查统计法律、法规执行情况中发现的;控告、检举、揭发或反映的;上级统计机构交办的;有关部门转办的;要求复议或复查的;其他应查处的。在受理立案材料的过程中,重点对立案材料的立案条件、材料的真实性及执法的管辖范围进行审查。
    (二)立案
    严格按照立案手续及批准程序进行。
    (三)调查
    严格按照调查的法定程序及规定进行。
    (四)处理
    严格按照处理的法定程序及规定进行。
    (五)结案
    严格按照结案规定的程序立卷归档及备案。
    五、听证程序
    对罚款金额在3000元以上,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并且不承担听证费用。当事人要求听证的,依照以下程序组织:
    (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告知后三日内提出;
    (二)执法机构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三)听证公开举行;
    (四)听证由淄博市统计局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五)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
    (六)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处罚建议,当事人有权进行申辩和质证;
    (七)听证制作笔录,笔录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盖章;
    (八)听证结束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作出决定。
    六、执行程序
    (一)统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做出后,当事人应当在统计行政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自收到统计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 行交纳罚款。
    (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统计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当事人不按期缴纳罚款的,按规定每日加收罚款数额3%的罚金。
    (四)统计行政案件罚款全部上交国库。
    七、处罚告知程序
    淄博市统计局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告知当事人处罚认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八、处罚决定的执行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或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注明签收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自送达当事人之日起生效;
    (二)统计行政处罚决定生效后,当事人应当在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三)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淄博市统计局将采取以下措施;
    1、到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2、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九、救济方式
    (一)享有权利:听证权利、陈述申辩权利、行政复议权利、行政诉讼权利、国家赔偿权利
    (二)救济途径:向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执法部门申请进行听证、陈述申辩;向上级执法部门或本级政府法制机构提出行政复议;向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和国家赔偿。
    十、监督举报
    淄博市统计局负责受理有关举报,并组织调查处理。
    (一)监督举报受理单位:淄博市统计局。
    (二)监督举报地址:淄博市张店区联通路306号,市直机关第一综合办公楼708室。
    (三)监督举报电话:0533-2186633。
    (四)监督举报邮箱:zbjcc@sd.stats.cn
    (五)邮政编码:255095。 
    十一、淄博市统计局执法人员信息 
序号 
   姓名
行政执法证编号
1
  王  起
03-001617
2
  孙运永
03-001618
3
  牛海霞
03-001619
4
  王文超
03-001620
5
  李占栋
03-003728
6
  张  珂
03-003729
7
  陈卫国
03-007894
    十二、本制度由淄博市统计局负责解释。
                               
 
 
 
 
                                                      淄博市统计局
                                                     2017年12月18日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Produced By 大汉网络 大汉版通发布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