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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统计局《关于规范国家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公务活动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8-09-03 10:44:05 浏览次数: 字体:[ ]
国家统计局关于规范国家统计执法
监督检查公务活动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各调查总队: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统计法治建设的决策部署,规范国家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公务活动,严明统计执法监督检查纪律,确保国家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工作顺利开展,根据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统计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现就国家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公务活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接洽
    (一)情况通报会。检查组向省级统计机构通报检查工作主要任务,省级统计机构主要负责人或分管统计法治工作负责人、统计执法监督机构主要负责人及有关人员1-2名参加情况通报会。省级统计机构负责通知上述人员准时与会。
    (二)宣介见面会。检查组组长主持召开统计执法检查宣传介绍见面会,参加人员为接受检查的市、县政府负责人、有关部门负责人、统计机构主要负责人、统计机构班子有关成员。检查组组长宣传党和国家有关政策、统计法律法规,通报检查目的、工作方式、具体要求等,地方政府机关及有关部门负责人表态发言。省级统计机构负责通知上述人员准时与会。
    (三)公务接待。省级统计机构负责检查组的接待安排协调工作,要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严格执行《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各项规定,确保各项安排不出现违纪违规情况。
    二、条件保障
    (一)用车保障。检查人员对统计调查对象开展统计执法检查时,所需车辆由省级统计机构负责联系安排,可使用地方公务用车,也可使用通过地方政府采购平台租用的车辆。租用车辆的,由租车公司出具合法票据,提供用车明细表(含所到单位、用车里程、用车人数)并加盖公章,费用从国家统计局执法经费中支付。检查组到其他单位办理公务需要使用车辆的,费用开支执行《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二)办公场所保障。省级统计机构负责协调检查所在地政府以及统计机构为检查组安排办公用的会议室,或协助检查组租用宾馆会议室。租用会议室的,费用从国家统计局执法经费中支付。检查组需要使用的有关设备,可商请所在地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协助提供。
    三、配合执法检查
    (一)统计调查对象应依法接受执法检查。省级统计机构负责组织指导检查所在地政府及其统计机构,按照检查组提供的统计调查对象名单和具体要求,通知并督促统计调查对象依法接受执法检查,通知相关人员及时到场接受询问,提供检查所需各种资料、证据(包括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资料和证据)、各种证照和公章、相关说明材料,提供业务信息处理系统和统计数据处理信息系统供检查组核对,在检查组询问有关人员时被询问人员不得将手机等通讯设备带入检查场所,被询问人员在询问笔录上签字,检查单位负责人在检查笔录、各种证据、复印件及打印件上签字并加盖公章。
    (二)有关地方政府及部门应依法接受检查。省级统计机构负责组织指导检查所在地政府及其统计机构,按照检查组提供的地方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名单和具体要求,通知并督促相关人员及时到场接受询问,提供检查所需各种资料、证据(包括收到和制发的各种文件、会议记录、行政记录、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资料和证据)、相关说明材料,提供业务信息处理系统和统计数据处理信息系统供检查组检查核对,被询问人员在询问笔录上签字,检查单位负责人在检查笔录和检查组需要留存的各种证据、复印件及打印件上签字并加盖公章。
    四、纪律规定
    (一)不得超规定安排协调联系人员。省级统计机构协调联系人员不得超过3名。检查所在地政府以及统计机构引导检查组到检查对象所在地的人员每组不得超过2名。检查组没有明确要求的,地方政府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有关部门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陪同检查组到检查单位。检查组进行现场执法检查时,除检查组指定人员外,其他人员(包括地方政府负责人及工作人员、有关部门负责人及工作人员、检查单位与检查无关人员、引导和陪同人员)一律不得进入执法检查现场。
    (二)不得违法干预执法检查活动。检查所在地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以及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向检查对象通风报信以帮助其逃避检查,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检查对象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统计数据处理信息系统中各种资料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不得以任何方式冒充被询问人员等检查对象接受执法检查,不得以任何方式设置障碍阻碍执法检查,不得以任何方式在公开场合发表有碍国家统计执法检查活动的言论。
    (三)不得安排与统计执法检查无关的一切活动。检查所在地政府、统计机构、有关部门不得安排检查组人员与执法检查工作无关的人员会面,不得安排检查组人员到任何非执法检查场所活动(包括各种娱乐场所、各种旅游景点),不得安排使用私人会所、高档餐饮消费场所,不得提供不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餐饮,不得安排检查组使用贵宾通道,不得安排地方党政领导或统计机构负责人陪餐,不得安排与国家政策规定相违背的其他活动,严禁提供各种烟酒,严禁安排任何形式的宴请活动。
    (四)不得为检查组提供任何违反规定的物品。检查所在地政府、统计机构、有关部门以及工作人员,严禁以任何形式向检查组人员赠送礼金、有价证券、购物卡、纪念品、土特产品,不得在检查组使用的办公场所、会议室、住宿房间、餐厅餐桌上摆放鲜花。
    各地要严格执行上述规定,检查组以及检查人员要坚决拒绝与上述规定不相符的一切安排。同时希望各地监督国家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工作,发现有违反上述规定行为的,及时向国家统计局反映。
 
 
 
                                                         国家统计局 
                                                       2017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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