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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统计局2019年度法治政府建设工作报告

发布日期:2020-01-08 14:35:44 浏览次数: 字体:[ ]

  2019年,市统计局法治政府建设工作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省统计局的精心指导下,认真落实《淄博市依法治市第六个五年规划(2016-2020年)》的各项要求,取得良好成效。现将工作情况报告如下。

    一、2019年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主要举措和成效

    (一)加强对法治政府建设的组织领导

    1.专题研究部署法治工作。及时召开党组会、局长办公会,常抓常议,听取法治工作的专题汇报;召开统计工作会议,总结部署依法统计、依法治统工作情况,推动依法行政工作扎实有效地开展。

    2.坚持对重大行政决策进行合法性审查。制定了《淄博市统计局党组议事规则》,对局党组基本职责、议事决策范围、议事决策规则、议事决策程序和责任追究都做了详细说明。

    3.举办统计法治培训班。组织全市统计执法人员召开全市统计执法检查业务知识培训,认真学习《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国家统计局统计执法检查规范(试行)》,对执法程序、执法纪律等进行系统培训。

    4.推动全员学法用法。印发了《淄博市统计局全员学法用法制度(试行)》,明确了学法的人员范围、学法的内容形式、成果运用等,全面推动全员法治思维和依法行政的能力。

    5.定期报告法治政府建设情况。按照要求向依法治市办报送了市统计局年度法治建设工作情况,向市政府报告上一年度市统计局法治政府建设情况,并通过淄博统计信息网向社会公开。

    (二)完善依法行政制度体系

    1.全面推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印发实施了《淄博市统计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淄博市统计局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淄博市统计局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三项制度;编制了《淄博市统计系统权责清单通用目录》《淄博市统计局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事项清单》,并通过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

    2.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依据省司法厅行政处罚与行政强制网上运行系统,及时梳理填报了行政检查等事项,并完善了基本信息、流程图、裁量基准等内容,确保网上运行正常;按照要求做好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各项工作。

    3.加强统计数据质量监管。实施《淄博市统计数据质量管理体系》,加强了全市统计数据质量评估的管理和监督;制定了《淄博市统计局统计执法“双随机”抽查办法(试行)》《淄博市统计局关于完善统计违法举报工作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继续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4.加快统计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按照《国家“互联网+监管”系统监管事项目录清单梳理说明》,在省统计局监管事项目录清单的基础上,全面梳理本部门的监管事项目录清单,明确了工作规程和办理指南,通过“互联网+监管”平台,统一公开政务服务事项。

    5.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在淄博市统计局门户网站设立“统计上严重失信公示平台”,并与省统计局链接,形成了失信企业公示网络;开展“诚信统计”承诺活动。与79家统计调查单位签订《诚信统计承诺书》,推送“信用淄博”网站予以公示。

    6.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管理。严格落实《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淄博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淄政发[2017]1号)各项要求,对规范性文件予以严格管理。

    (三)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1.成立统计执法监督机构。今年3月,市编办批复市统计局,组建市统计执法监督局,组织实施对全市统计工作的监督检查,受理统计违法举报,预防和严惩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负责重大案件查处和跨区域执法的组织协调工作,具体承担法律法规赋予市级履行的执法职责,省移交案件的查处,监督指导各区县行政执法工作。

    2.开展统计执法“双随机”抽查。制定并公布了本部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建立了检查对象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对“一单两库”实行动态调整;在市司法局备案审批的基础上,开展统计执法“双随机”抽查,并形成报告报省统计局。

    3.开展统计造假专项整治。按照要求,积极开展统计造假专项整治、对漠视侵害群众利益问题数据统计领域专项整治工作,并取得阶段性成效。

    4.严格执行重大统计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印发实施了《淄博市统计局统计违法案件处分处理建议意见审理办法(试行)》,以进一步强化统计执法监督。

    5.严格统计执法资格证管理。组织全市符合国家统计局统计执法证申领规定的6名同志参加培训考试,组织本部门5名同志参加全省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考试,通过率均为100%。

    (四)强化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

    1. 健全行政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印发《淄博市统计局关于领导干部违规干预统计工作记录制度的实施办法》,对领导干部干扰、限制、阻碍依法开展统计工作,指使、授意伪造、篡改统计数据或者统计资料,一律进行全面、如实记录,做到全程留痕、永久保存、有据可查。

    2.举办“统计开放日”活动。利用第十届全国“统计开放日”活动契机,邀请市人大、政协、市委有关部门、市直部分单位领导同志及新闻媒体,共同研讨新时代依法治统工作,在人大监督、组织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方面进行深入研究,为深化统计改革建言献策,积极宣传依法统计,不断推动全市统计健康发展。

    3.积极接受市人大、市政协监督。及时对市政协十二届三次会议委员第1203019号提案进行了答复,做好2019年度市人大十五届四次会议、市政协十二届三次会议两会服务工作。

    4.严格落实党内监督工作措施。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条例》,对市委重大决策部署的执行落实、事关全局重大事项和突发事件、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按规定及时请示报告;市纪委派驻纪检组列席监督党组决策重大事项,层层签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推动机关党风廉政建设。

    5.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建立政务公开长效机制,细化工作任务、落实责任主体。全面推进了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公开,加强解读回应,扩大公众知晓度,提升统计公信力。

    (五)加大统计普法宣传力度

    印发实施了《淄博市统计局“谁执法谁普法”工作实施方案》,围绕中央领导同志对统计工作的批示指示精神、党中央、国务院颁布实施的统计政令、统计法律法规等,推动统计法进党校、进社区,同时对各级统计人员开展统计法治宣讲。开展统计法律法规知识测试,进一步夯实依法统计依法治统工作基础,在内网和外网开设“统计法规制度”专栏,全面打造普法阵地。

    二、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存在的薄弱环节

    (一)法治宣传工作模式有待创新。利用新媒体、新技术、新手段开展统计法治宣传上,需进一步加强。

    (二)有的区县统计执法人员需有待加强。受行政编制所限,有的区县统计执法人员力量不足。

    三、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持续加强法治政府建设

    1.明确第一责任人职责。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承担工作职责谁负责工作质量的原则,印发实施了《淄博市统计局全面落实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实施办法(试行)》,明确统计机构领导班子承担全面领导责任,主要负责人承担第一责任,班子成员承担主体责任,纪检监察工作负责人承担监督责任,统计人员承担直接责任,建立健全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的全过程质量管理和全员负责体系。

    2.全面加强法治建设的领导。单位主要负责人多次主持专题会议,研究统计法治建设工作,听取统计法治工作汇报,并亲自分管统计法治建设工作;将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作为推进本部门法治建设的重点,成立统计造假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局主要负责同志任领导小组组长,局领导班子成员任领导小组副组长,各科室、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为领导小组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统计执法监督局;单位主要负责人对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确保法治建设各项任务落实到位。

    3.积极履行推进法治建设职责。单位主要负责人严格遵守纪律、发扬优良学风,真正做到了稳下身、静下心,全程参加在省委党校(山东行政学院)举办的全省统计法宣传专题研讨培训班;在“统计服务进千企行动”中,在不干扰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基础上,多次带队与企业统计人员坐在一条板凳上,上门实地开展统计法治宣讲服务;召开统计工作会,统一部署统计法治建设各项工作任务并督促落实。

    四、2020年统计法治建设工作思路

    2020年,我局将继续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等中央领导同志关于统计工作的主要批示指示精神,认真学习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结合《淄博市依法治市第六个五年规划(2016-2020年)》的要求,坚持依法统计,依法治统,进一步加强统计法治建设工作,大力提高统计法治观念,实现统计法治建设工作法治化、制度化、规范化。

    (一)强化法治意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牢固树立依法统计、依法治统意识,充分领会和把握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对统计工作提出的新要求,充分认识统计法治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和严峻性,把思想统一到统计法治工作上来,把精力凝聚到统计法治工作当中去,学会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统筹统计工作。

    (二)加强队伍建设,切实提升法治能力。强化培训,根据目前全市统计法治队伍人员现状,围绕培养和树立担当意识和法治能力,开展有针对性、有重点性的培训,保证统计法治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

    (三)加强基础建设,切实规范管理标准。加强档案标准化管理。将统计法治工作分为专项工作、统计执法、法治政府建设、统计信用四个方面进行档案统一规范,实行标准化、信息化管理。



                                                        淄博市统计局

                                                        2020年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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