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工业新旧动能转换骨干企业晋级奖励的实施细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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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工业新旧动能转换骨干企业晋级奖励的实施细则
淄统发〔2021〕1号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工业新旧动能转换的若干政策》(淄政发〔2019〕2号)文件精神,进一步推动我市工业新旧动能转换攻坚、加快高质量发展,壮大“四强”产业,结合近年统计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旨在培育壮大新旧动能转换骨干企业,奖励对象为首次进入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统计范围,发展前景好、持续性强的“四强”产业(新材料、智能装备、新医药、电子信息)企业。 第三条 纳入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统计的条件及申报时间 根据统计标准,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是指年主营业务收入过2000万元、独立核算的法人单位。包括月度新增和年度新增: 1.月度新增企业:是指上年第4季度及当年新开业或新投产且申报时已达到规模标准的工业企业;符合月度新增条件的工业企业材料报送时间为每月月底前。 2.年度新增企业:包括上年第4季度及当年新开业或新投产企业以及“规模以下”升为“规模以上”的企业;年度新增审核一般在10月份左右开始,分批进行。具体时间由国家统计局统一部署。 第四条 纳入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统计需提供的材料 1.月度新增。包括:审核登记表,营业执照(证书)复印件,截至申报期最近1个月的利润表复印件,在税务部门打印并加盖税务部门公章和企业公章的企业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企业生产经营场地入口的实地照片(需有企业名称的挂牌)和生产加工现场的设备照片,发展改革委(经信委或工信委)对建设项目的批复(或备案)文件复印件。 2.年度新增。新投产企业需提供月度新增材料,其他新增企业需提供包括:审核登记表,营业执照(证书)复印件,截至申报期最近1个月的利润表复印件,在税务部门打印并加盖税务部门公章和企业公章的企业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企业生产经营场地入口的实地照片(需有企业名称的挂牌)和生产加工现场的设备照片。 第五条 纳入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统计申报流程 区县工信局组织企业上报材料-区县统计局初审并上传至名录库审批系统-市统计局审批-省统计局审批-国家统计局审批。经过区县、市、省、国家四级统计系统逐级审核,审核通过后的新增规模以上企业由国家统计局导入统计联网直报平台,纳入统计范围。 第六条 纳入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统计,但不符合奖励的范围: 1.曾纳入规模以上工业统计范围,期间退出规模库,此次重新进入规模以上统计范围的工业企业; 2.跨专业纳入规模以上工业统计范围的企业; 3.集团企业已作为规模以上工业统计调查对象,本年其所属的法人企业作为新的调查对象进入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统计范围; 4.未列入“四强”产业(新材料、智能装备、新医药、电子信息)的企业。 5.发展前景差,预计次年达不到规上工业标准的企业。 第七条 工业新旧动能转换骨干企业晋级奖励的组织管理 1.奖励频率及完成时限。每年办理一次,一般于次年组织申报,次年年底前对符合奖励条件的企业一次性拨付。 2.奖励企业的组织申报。市统计局将新增企业名单发至市工信局,由市工信局、市统计局确定初步名单(工信部门负责筛选出列入“四强”产业的新增企业名单,统计部门负责剔除曾纳入、跨专业纳入、集团解捆纳入等不符合奖励范围的企业)。区县统计部门在初步名单基础上组织相关企业按照通知要求进行申报。 3.奖励企业名单确定。奖励企业最终名单由市统计局通过招投标委托第三方对推荐申报的企业材料进行专项评审。评审合格企业经过公示后进入奖励名单。 4.奖励资金来源。对奖励范围内的工业新旧动能转换骨干企业每户奖励20万元,由市、区(县)两级财政按1:1比例共同负担。 5.法律责任。获得奖励资金的企业,应该严格遵守统计法规定,按时报送各类统计报表。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的,追回已发放的奖励资金,对相关情况予以通报,情节严重的,由相关主管部门追究企业负责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条 附则 1.本细则由市统计局、市工信局负责解释。 2.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
淄博市统计局 2021年1月1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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