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淄博市统计局关于印发《“淄博统计”政务头条、微博、微信公众平台管理及信息发布制度》的通知发文机关
淄博市统计局
发文字号
淄统发〔2017〕19号
索引号
11370300004224183X/2017-1684277
成文日期
2017-08-17
发文日期
2017-08-21
主题分类
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监管-统计
淄博市统计局关于印发《“淄博统计”政务头条、微博、微信公众平台管理及信息发布制度》的通知
淄统发[2017]19号
市局各科室、各事业单位:
《“淄博统计”政务头条、微博、微信公众平台管理及信息发布制度》已经局办公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淄博市统计局
2017年8月17日
“淄博统计”政务头条、微博、微信公众平台管理及信息发布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淄博统计”政务头条、微博、微信公众平台以资讯推送、信息发布等方式向社会各界人士提供统计服务,宣传统计工作,解读统计数据,普及统计知识,服务农业普查、人口普查、经济普查等重大国情国力调查。为进一步加强“淄博统计”政务头条、微博、微信公众平台良性、可持续发展与规范日常图文发布的审核监管,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淄博统计”政务头条、微博、微信公众平台共设计四大板块:工作动态、数据发布、权威解读、调查专题(统计开放日、农业普查、经济普查、人口普查、1%人口抽样调查等)。
第三条 “淄博统计”政务头条、微博、微信公众平台管理及信息发布维护遵循统一管理、统筹规划、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及职责
第四条 “淄博统计”政务头条、微博、微信公众平台的综合管理由分管局领导负总责,办公室负责日常管理和信息发布,统计信息处理中心协助做好技术支持工作。
第五条 “淄博统计”政务头条、微博、微信公众平台访问密码由专人负责管理,严格保密,不得向任何单位或个人私自泄漏。
第六条 在“淄博统计”政务头条、微博、微信公众平台发布信息,由各科室、各事业单位按工作分工,分别起草、收集、整理,经分管领导审核签署书面意见,向办公室提交,由办公室专人负责发布。重要信息、涉及敏感内容的信息等,需报经主要领导批准方能发布。在“淄博统计”政务头条、微博、微信公众平台上发布信息,必须严格履行审核程序,未经审核的信息一律不得发布。
第七条 按照“数责自负、文责自负”的原则处置社会舆情,由办公室牵头,各科室、各事业单位要积极配合,根据舆情的发展情况,进行有针对性的解答,正面引导,澄清事实。
第三章 内容要求及使用
第八条 各科室、各事业单位所提交的信息,要确保信息的科学性、准确性、时效性和适用性。要明确信息来源,对于来源不明、内容不准确的信息一律不得发布;发布的信息,内容应简洁、文字表达要清晰,配发图片与内容相符,达到图文并茂。
第九条 发布、转载有关信息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涉密、涉及反动邪教等信息不得发布。
第十条 信息内容范围
(1)主要发布淄博市月度、季度、年度经济数据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
(2)最新统计工作动态、局内开展的各类活动等;
(3)最新统计快讯、热点指标及政策解读,各类普查调查基础知识和统计登记有关内容;
(4)经主要领导批准发布的其他信息;
(5)结合工作需要,认定需要发布或者转发的其他信息。
第十一条 文字信息应通俗易懂,图片采用JPEG格式,大小不超过5MB;上传视频不超过20M,文件格式采用avi、wma、rmvb、3gp、mp4。
第十二条 各科室、各事业单位信息报送采用积分制度。
(1)各科室、各事业单位每周报送1篇信息。如办公室有约稿任务,必须在1个工作日内提报稿件。
(2)采用一篇原创信息记2分、一篇转载类信息记1分。积分累计计算,每季度通报一次,并作为年终考核依据。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具体细则由市统计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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