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文稿解读|关于对《淄博市基层统计人才培育项目实施办法》的解读
索引号: 11370300004224183X/2023-5370543 文号: 无文号
发文日期: 2023-06-29 发布机构: 淄博市统计局

文稿解读|关于对《淄博市基层统计人才培育项目实施办法》的解读

发布日期:2023-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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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基层统计人才培育项目实施办法》(〔202323号)于20236月25日正式印发。为更好地理解和贯彻该办法,现对文件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认真落实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加强统计基层基础工作的安排部署培育一支高素质、专业化,适应统计工作转型变革需要的基层统计人才队伍我市于2018年10月印发了《淄博市基层统计人才培育工程实施办法》(淄统发〔2018〕76号),并于2019、2021年开展了两届选拔工作,共有59名优秀基层统计工作者入选,为夯实统计基层基础工作、提高源头统计数据质量、稳定基层统计队伍发挥了积极作用。

近年来,随着党对人才工作的领导全面加强,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持续深化,一系列新政策、新要求相继出台。按照上级文件要求,我市对各类人才工程进行了优化整合。近期淄博市统计局联合淄博市委组织部、淄博市财政局、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淄博市基层统计人才培育工程实施办法》进行了修订,形成了《淄博市基层统计人才培育项目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二、决策依据

《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实施方案》(淄办发〔2017〕69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统计基层基础工作的意见》(淄政办字〔2018〕100号)

三、出台目的

实施全市基层统计人才培育项目,是我市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做好新时代人才工作的重要思想和对统计工作的重要讲话指示批示精神,认真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加强统计基层基础建设、提高统计数据质量的决策部署而采取的一项重大举措,旨在建立健全我市基层统计人才培养机制,巩固统计基层基础,破解基层统计人才短缺瓶颈,构建与统计现代化相适应的新时代基层统计人才队伍,为实现统计高质量发展提供人才支和智力保障。

四、主要内容

本实施办法共分六章、十五条,明确规定了我市基层统计人才培育项目的选拔范围和条件、选拔办法和程序、职责待遇和目标管理等事项,在基层统计人才培养、评价使用、考核激励、服务保障、机制体制等方面提出了创新举措。

第一章,总则。提出《实施办法》制定的政策依据,项目简介及实施主体。基层统计人才培育项目每2年选拔一次,每次选拔优秀人才30名,支持周期为4年。项目由市委组织部、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统计局共同实施,具体工作由市统计局承担。市财政局负责入选基层统计人才培育项目优秀人才所需津贴的经费保障。

第二章,选拔范围和条件。提出基层统计人才培育项目的选拔范围、入选人员须具备的条件及不能参与选拔的情形。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在全市乡镇(街道)统计机构和村居(社区)、企业统计一线工作的统计人员。已入选市级及以上其他人才计划的人员不再参与全市基层统计人才培育项目选拔。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党政机关干部不参加评选。

第三章,选拔办法和程序。提出项目选拔工作的方式和程序。基层统计人才培育项目选拔采取自下而上、逐级推荐、专家评审、组织审定方式进行,具体分为启动选拔、组织推荐、资格审查、专家评审、考察公示、颁发证书等环节。

第四章,职责和待遇。提出入选人员在支持期内应承担的职责和享受的待遇。支持期内每人每月享受1000元政府津贴,并在教育培训、考察交流、职称评聘等方面获得优先支持。

第五章,管理。提出入选人员的管理办法。市统计局建立基层统计人才培育工程入选人员档案,实行目标管理制度,对其进行年度评估和期满考核,实行动态管理。支持期内,每年年底市统计局或委托所在地统计部门对其工作情况进行年度评估,评估结果合格及以上等次的发放有关津贴。支持期满后,市统计局对其工作成效进行期满考核,考核评估办法另行制定。期满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期满考核“优秀”的,经用人单位和本人同意,且符合基层统计人才培育项目选拔条件,可直接纳入下一周期支持,最多连续支持2个周期。期满考核“合格”的,可参加新一批基层统计人才培育项目选拔申报。

第六章,附则。明确《实施办法》的解释主体和开始施行的时间。